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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湖北人民出版社《中外关系史辞典》第641页(401字)

及遇船难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1907年6月到10月,44个国家举行海牙会议,对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的待遇作出了规定,1949年日内瓦会议对上述规定补充修订,成为有关战争法规的《日内瓦公约》的四公约之一。

主要规定是:海上武装部队的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在一切情况下应受尊重和保护;冲突之一方对于在其权力下之此等人员应给予人道待遇、医疗和照顾等,不得借故有所歧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审查了该公约,周恩来外长于1952年7月13日发表声明,对该公约予以承认。1956年11月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次会议决定批准此公约,但此项决定对该公约第十条作如下保留:“拘留伤者、病者、遇船难者或医务人员及随军牧师的国家请求中立国或人道主义组织担任应由保护国执行的任务时,除非得到被保护人本国政府的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将不承认此种请求为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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