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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湖北人民出版社《中外关系史辞典》第642页(362字)

1958年6月10日签订于纽约,1959年6月7日生效,到1987年为止,有71个国家参加此公约。

公约的主要内容是:(1)统一规定了缔约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义务和条件;(2)如果当事人证明仲裁程序有欠缺,执行地法院认为争议的事项不能通过仲裁解决和执行该裁决是违反执行地国家的公共政策的,可以拒绝承认和执行;(3)规定缔约国在加入公约时可以作“互惠保留”和“商事保留”。中国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于1986年12月2日通过中国加入该公约的决定,同时并发表声明:(1)中华人民共和国在互惠基础上对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适用该公约;(2)中华人民共和国只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认定为属于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所引起的争议适用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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