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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极条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湖北人民出版社《中外关系史辞典》第642页(326字)

1959年12月1日,由美国、英国、苏联、法国、澳大利亚、新西兰、挪威、比利时、日本、阿根廷、智利和南非等12个国家和地区签订,1961年6月23日起生效。

共14条,主耍内容是:(1)南极只能用于和平目的,禁止在南极地区采取任何军事性质的措施,如建立军事基地和防御工事、举行军事演习以及试验任何类型的武器;(2)暂时冻结各国领土要求,以及新的领土请求权;(3)保证在南极进行科学调查的自由和为此目的而进行合作;(4)条约对联合国会员国,或经所有缔约国同意而邀请加入的任何其他国家,一律开放。中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73年5月9日第二十七次会议作出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南极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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