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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湖北人民出版社《中外关系史辞典》第642页(468字)

简称“巴黎公约”。

1883年3月20日由11个国家在法国巴黎缔结,并根据该公约组成保护工业产权巴黎联盟。截至1983年1月1日,已有100个国家加入该公约。

1900年至1967年,前后6次修订公约文本。根据1967年在斯德哥尔摩修订的文本,于1970年设立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公约共30条,目的是为了确保本国国民在外国的工业产权得到保护。公约规定的3项基本原则是:(1)国民待遇。

缔约国之间有义务给予对方国民在保护工业产权方面与本国国民相同的待遇;(2)优先权。缔约国有义务给予对方国民优先权,即缔约国的国民向一个缔约国提出专利申请或注册商标后,在一定期限内,向其他缔约国同样申请,则以第一次申请日期为准;(3)专利商标独立原则。

各缔约国授予的专利权和商标专用权是相互独立的,各缔约国只保护本国授予的专利权和商标专用权等。中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67年斯德哥尔摩文本),同时声明,对公约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予以保留,不受其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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