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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资经营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吉林人民出版社《运输经济辞典》第17页(394字)

(1)中外合资经营。亦称“股权式合营”。我国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同外国(地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共同经营的企业。在我国境内举办,一般具有法人地位,由合营双方商定投资比例,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通常外资以机器设备、技术专利、生产管理经验和外汇入股,本国以厂房、设备、场地使用权和现金入股,并按此分取收益。遵照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执行。这种合资形式有利于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设备和管理方法。(2)国内合资经营。国家和地方、国家和企业、企业和企业间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合资方式不一定用计算股权分取收益,按协议投资方式和分配比例收益。为加速发展我国交通运输业,有些新铁路建设,已采用国家和地方(省、自治区)、国家和企业共同投资的方式,建成后或由铁路经营,或采用联合经营,共负盈亏的方式回收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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