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司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新疆人民出版社《中国丝绸之路辞典》第33页(192字)

元朝时期对边疆各少数民族首领授以文武官员,让其治理本地区的一种官制。其文职有知府、知州、知县等,隶属吏部;武职有宣慰、宣抚、安抚等司及指挥司,隶属兵部。并在各族聚居的路、府、州、县设立土官、土吏等。明朝时期对少数民族首领授予官职一般加一“土”字。如土知府、土知县等。作官的大部分少数民族首领一般称为土司,可以子孙相袭。清时沿用此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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