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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份之债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7页(540字)

指债的多数主体按照确定份额分享债权或分担债务的债。数个债权人就各自份额有要求和接受清偿的权利,称为按份债权;数个债务人按各自份额负清偿义务的,为按份债务。按份之债的成立要件有:(1)债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为数人;(2)给付基于同一发生原因;(3)债的标的为可分,即一个给付分为数个给付时,无损于给付的性质或价值;(4)债权或债务由数个债权人或债务人分享或分担;(5)债权人或债务人的各自份额在债成立时即已确定。按份之债的效力主要有:(1)按份债权人只能按照自己享有的确定的债权份额请求债务人清偿,而无权要求债务人向自己为全部债务的清偿;按份债务人则仅就自己所负债务份额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对其他债务人应负的债务份额无清偿义务。(2)债务人或债权人清偿或接受清偿超过应有份额的,适用不当得利的规定。(3)债权人或债务人之一所为而发生的事项,如履行迟延、履行不能等对其他债权人或债务人不发生影响。(4)虽为按份之债,但因债的发生为同一原因,故合同解除应由一方当事人全体向对方当事人全体提出。(5)就按份之债而生的诉讼,全体债权人或全体债务人可作为共同诉讼人。(6)债务人之一未履行债务发生债权人的同时履行抗辩,但抗辩的范围一般应有所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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