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22页(491字)
中国刑法罪名。指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者逃避处罚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有关机关查禁犯罪工作秩序。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可以分解为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罪和向犯罪分子提供便利条件罪。如果两行为同时具备的,应以一罪论处,而不以数罪并罚。(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向犯罪者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者逃避处罚的行为。情节严重不是构成本罪的必备要件,但它是成立本罪结果加重犯的条件。(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般指各级党委、政府中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人员,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及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受委派、委托从事查禁犯罪活动的人员及其他部门中负有查禁职责的工作人员。(4)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关于本罪的处罚,中国《刑法》第417条规定,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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