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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24页(487字)

中国刑法罪名。指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而为其掩盖罪行予以包庇,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1)本罪的客体是司法机关同毒品犯罪分子作斗争的正常活动。包庇的对象是已经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既包括作案后在逃尚未被捕判刑的和已经逮捕、审判而在押的毒品犯罪分子,也包括被依法逮捕、关押后又脱逃的未决犯和已决犯。(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分子的行为。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行为,只能发生在被包庇者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之后,而且事先没有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通谋。(3)本罪在主观方面出自故意。如果是由于过失或根据所有事实情况分析判断确实不知道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机关提供与事实不符的证明的,则不构成本罪。(4)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根据中国《刑法》第349条规定,犯包庇毒品分子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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