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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付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25页(733字)

支票付款人以承担支票上绝对付款义务为目的,在支票上记载“照付”、“保付”或其他同义文句的一种票据行为。支票的保付具有以下特征:(1)保付是支票专有的一项制度,目的在于确定付款人的绝对付款义务。(2)保付一经作出后,保付人即成为支票上的惟一债务人,其他债务人包括出票人和背书人均免除责任。此点与汇票承兑不同,汇票的承兑人只是第一债务人,付款人承兑后,其他债务人仍需负第二债务人的担保责任。(3)保付只能由支票付款人作出。此点与票据保证不同。就票据保证而言,除票据债务人以外,其他任何人都可以作票据保证人。(4)保付必须对支票金额的全部为之,而承兑可以有一部分承兑,票据保证亦有一部分保证。(5)保付后的支票不再存在追索权问题,因为付款人以外的票据债务人已经全部免责。而经承兑的汇票被拒绝付款后,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票据保证人清偿后,亦可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作出保付的支票付款人称作保付人。支票付款人并无必须保付的义务,支票付款人作保付通常是根据其与出票人之间的约定。保付是要式行为,支票付款人同意保付后,应于支票上记载“照付”、“保付”或其他同义字样,并且签章。保付具有以下效力:(1)付款人作出保付后即成为支票上惟一债务人,负绝对付款责任。即使出票人在付款人处没有资金,出票人撤回付款委托,或者付款提示期间已过,付款人仍须付款。(2)出票人与背书人的担保责任均得以免除。即使付款人不付款,持票人也不能向出票人或背书人行使追索权。(3)持票人取得绝对的付款请求权。即使提示期间已过,支票发行已满1年,出票人受破产宣告,出票人已无资金,持票人仍可以向付款人请求付款。但持票人如果丧失保付支票,则不得请求止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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