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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56页(762字)

在刑事诉讼中与“原告人”相对的诉讼当事人之一。是被指控犯有罪行,并被依法提起刑事诉讼的人。在中国,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提起公诉,人民法院未对其作出判决之前,称为被告人。自诉案件中,被告人为被拥有自诉权的人起诉的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告人是指因实施犯罪行为给受害人直接造成物质损害而被起诉的人。被告人与罪犯是不同的:前者是否实施了指控的犯罪,犯有何种罪,是否应当受到刑事处罚,应当受到何种刑事惩罚的问题,尚未最后确定;后者则是人民法院对其已作出了发生法律效力的有罪判决的人。被告人在未被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前,不能称为罪犯。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是独立的诉讼主体,享有的诉讼权利主要是:(1)参加诉讼;(2)要求告知被控告犯了什么罪;(3)自行辩护或依法委托辩护人为自己辩护;(4)申请回避;(5)提出证明自己无罪、罪轻的证据;(6)出庭参加法庭审理;(7)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8)认为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误,可依法提出上诉,等等。被告人还可以享有其他诉讼权利: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使用本民族语言进行诉讼;有权拒绝回答侦查人员提出的与本案无关的问题;供述、辩解;参加辩论和最后陈述;对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提出申诉和对于自诉案件提出反诉等权利。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应负的义务是:(1)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或陈述案件情况;(2)不得伪造、隐匿、毁灭证据;(3)提供或交出物证、书证;(4)接受强制措施;(5)接受传唤、按期到庭接受审判,并要遵守法定审理程序和法庭程序;(6)在法律文书上签名或盖章;(7)承担附带民事诉讼的民事责任;(8)执行判决、裁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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