伯尔曼,哈罗德·J.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86页(686字)
【生卒】:1918—
【介绍】:
美国着名法理学家、法史学家、社会主义法专家,综合法学派代表人物之一。他毕业于伦敦经济学院法律史专业,先后任教于斯坦福大学和哈佛大学,并曾在莫斯科大学和前苏联国家与法研究所从事教学和研究工作,后任哈佛大学名誉教授、埃莫里大学教授,着有:《法律与宗教》、《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等一系列兼有法哲学和法史学双重特征的着作。伯尔曼是综合法学派代表,他认为:“实证法学主要是把法看成一种特殊类型的政治工具:即它是由国家制定的一批规则,有其自己的独成一体的特征,与道德和历史都无关而且迥然不同。而自然法学派主要是把法看做由理性和正义感引申出来的道德原则在法律规则和概念中的体现。最后,历史法学派把法看做历史上正在发展着的民族精神的表现——一个民族或社会传统社会主张和看法。”“使这三个传统法学派严重分立的原因是,每个学派都断言自己的学说是优于其他学派的。”“一体化的法理学是把法律实证主义、自然法理论以及历史法学派这三个传统法学派结合为一体的法哲学。”伯尔曼写作《法律与革命》一书,时间跨度达45年之久,他把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期定位于11世纪末至13世纪末这两百年中,并将教皇革命及其所引发的教会与世俗两方面的一系列重大变革作为西方法律传统得以产生的基本因素。他将“革命”模式用于解释西方法律发展的历史进程。同时,他提出了“法律危机论”,认为“在我们这个世纪里,自11世纪起历经数次革命而不衰落的西方法律传统正在经历一场前所未有的危机”,他写作此书的目的在于通过寻根溯源,探索摆脱危机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