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议的程序和方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1231页(1754字)

第十条 评议工作分评议准备、评议调查、评议会议、评议整改四个阶段。

第十一条 评议前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制定评议工作方案;

(二)在评议前2个月书面通知评议对象;

(三)进行评议宣传、动员和部署;

(四)确定参评人员;

(五)组织参评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

(六)要求评议对象根据评议内容进行自查自纠,准备汇报或者述职材料。

第十二条 工作评议可以邀请部分上级和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述职评议可以邀请部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第十三条 组织参评人员对评议对象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时,可以分若干评议调查组。评议调查组的成员及负责人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

评议调查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有关单位和公民的意见;必要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查阅案卷以及有关材料。

评议对象和有关单位、个人应当积极配合评议调查,如实反映意见和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 评议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主持召开。参评人员和评议对象应当出席评议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被评议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人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

被评议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被评议个人应当到会报告工作情况或者履行职务的情况,听取评议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五条 评议会议结束后,应当形成书面评议意见交评议对象进行整改。评议对象接到评议意见后,应当按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规定的时间将整改方案报送常务委员会,并在3个月内,最迟不超过6个月,向常务委员会报告整改情况。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评议工作情况。

第十六条 根据评议对象报告的整改情况,常务委员会对评议整改的下列内容应当进行复查核实:

(一)评议中提出的意见、建议的办理情况;

(二)重点案件的查处情况;

(三)对违法、违纪人员的处理情况;

(四)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及工作改进的情况。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决定,由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复查核实的具体工作。

第十七条 评议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责成其向常务委员会作出书面说明;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依法提出质询:

(一)未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许可不参加评议活动,或者拒绝接受评议的;

(二)未按时报告整改情况或者不采取整改措施的;

(三)阻碍评议调查或者弄虚作假提供不真实情况的。

第十八条 评议工作中发现评议对象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责成有关司法、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评议对象的法律责任。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依法提出撤职或者罢免案,由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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