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鉴定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89页(317字)
在诉讼过程中,有关部门或当事人就案件中的专门技术问题送交鉴定、在鉴定人作出鉴定结论后,因为案件中尚有新的需要鉴定的问题,由送交鉴定的有关部门或当事人送交鉴定人作进一步鉴定。补充鉴定并不是对已经作出鉴定结论的技术性问题重新作鉴定,而是对案件中的其他专门技术性问题进行鉴定。补充鉴定的原因,或者是因为已作出的鉴定结论不够精确或准确,需要进一步鉴定,如同一认定的概率尚可以进一步精确,需要通过补充鉴定,以增强鉴定结论的确定性;或者是因为有与原鉴定有关的其他专门技术性问题需要作鉴定,以使案件中的专门技术性问题通过补充鉴定予以全面解决。补充鉴定,既可以由原鉴定人进行,也可以由其他鉴定人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