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01页(263字)
“可分物”的对称。指按其性质不能分割,或分割后会改变其性质或显着影响其用途或降低其经济价值的物,如一头牛、一台机器等。民法上物的分类的一种,罗马法时已经确立,其确立的意义主要在于当同一物被几个人享有而其又需要分割时,如共有的情况或债权人为多数当事人,对不可分物,不能采取实体分割的方式,而只能折价补偿或变价分割,有人取得物,有人获得金钱补偿;或者出卖该物,将出卖所得按各自应有比例分割。此外,对于给付标的物是不可分物的多数之债,多数债权人或债务人通常连带地享有债权或承担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