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08页(208字)
“要式行为”的对称。指构成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无须以特定的方式作出的法律行为。在古代社会,大多数契约均须以一定的方式为之,因此,要式是原则,不要式是例外。近代以来,为贯彻自由主义思想,法律原则上采取不要式行为,例外的采取要式行为。现代民法原则上以不要式为原则,以要式为例外。民事法律行为之所以不要式,其主要原因在于便捷商事交易,使之能够方便地、快速地和大规模地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