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16页(889字)
是指以财产以及同财产有关的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传统的财产保险,仅以有形财产的损失保险为限,其目的仅在于补偿财产损失。现代财产保险则在有形财产保险以外获得了发展,同财产有关的利益,如责任、信用、可得利益等,实质上仍为财产之一种,遂形成有形财产保险和无形财产保险两大类。责任保险、信用或者保证保险等以责任或者利益为标的的保险,也被称之为财产保险。依照中国法律,财产保险可以细分为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海上保险4类。以有形财产为标的而成立的保险,为财产损失保险。财产损失保险的标的,可以是生产资料、生活资料、运输工具、运输中的货物、农作物、房屋等一切有形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被保险人依法应当对第三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为标的而成立的保险,为责任保险。责任保险的标的,应当为一定范围内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以第三人对被保险人付款的能力或者信用为标的而成立的保险,为信用保险;与信用保险类似的保险,还有保证保险。以海上危险或者事故为保险责任范围而成立的一种财产损失保险,为海上保险;海上保险由海商法专门加以规定,优先适用海商法的规定。财产保险具有以下三个主要特征:(1)严格适用填补损害的原则。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为金钱可以估价的经济利益,体现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可以用金钱价值衡量的现有利益、因现有利益而产生的期待利益、责任利益。财产保险以填补损害为目的,承保被保险人的财产或者利益的丧失风险,无损失即无保险。(2)保险责任限定。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或者保险责任限额为限,被保险人发生的超出保险金额或者保险责任限额的损失,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再者,财产保险的特性不允许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获取额外利益,保险人和投保人约定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3)保险代位权的适用。若第三人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损失应当负损害赔偿责任,被保险人请求保险金给付后,仍向该第三人请求损害赔偿,将获得超过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利益,这与填补损害原则不符。所以,财产保险广泛适用保险代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