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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罚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16页(714字)

又称“金钱罚”、“经济罚”。是行政处罚的一种形式。指行政主体依法对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侵害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相对人实施的剥夺其特定的财产权益或对其科以一定数量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处罚。财产罚是行政机关采用损害受罚人财产权益的方法实施的行政处罚。该处罚的特性,在于使违法者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是没收其一定财物,并不直接影响违法者的人身自由和进行其他活动的权利。因此,所适用的范围很广,也很行之有效。具体处罚形式有:罚款、没收、追缴非法所得、没收生产工具、原料、产品税利、销毁违禁品等。财产罚中适用最广的是行政罚款。罚款是指有权行政机关依法强制违法相对人承担金钱给付义务,在一定期限内交纳一定数额钱款的行政处罚形式。该形式既有经济内容,又有强制性;既不影响相对人的人身自由,又不剥夺限制其行为能力,同时还能起到制裁惩罚的作用。罚款是针对自然人的,应由自然人负担,针对法人组织的,应由法人组织的自有基金支付,不得计入生产经营成本或损耗。没收财物(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是由行政主体对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侵害行政管理秩序的相对人采取的将其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予以没收的行政处罚形式。由于没收的内容涉及被处罚对象的指定财物,故属于财产罚的一种形式。没收的对象是:违法者的违法所得及非法占有的利益,从事违法活动所使用的工具和违禁品等。没收可视情节轻重而决定部分或全部没收。没收的物品,除应以销毁及存档备查的以外,均应上交国库或交由法定专营机关处理。行政主体对相对人实施没收处罚,应严格遵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所没收的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必须上交国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私分、截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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