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团债权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19页(371字)
又称“财团债务”。德国、日本等个别大陆法国家破产法及旧中国破产法用以表达破产费用的术语。破产宣告后,因破产财团的管理、变价和分配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实际上,它常被视为破产财团所负的债务或者对破产财团所享有的债权,主要包括以下各项:(1)因破产财团的管理、变价和分配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破产宣告后应对破产财团征收的税捐;(2)为破产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支出的诉讼费用;(3)破产清算人的报酬;(4)破产清算人为破产财团的利益请求履行双务合同而产生的债务;(5)破产清算人关于破产财团所为行为而发行的债务;(6)因无因管理、不当得利而对破产财团产生的债权;(7)破产人及其家属衣、食、住、行等必要费用。财团债权由破产清算人征得债权人会议或破产监督人的同意,或者法院的许可不依破产程序用破产财产优先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