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92页(735字)
指代理人基于本人的授权行为、法律的直接规定或有关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可以直接改变本人与第三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权利。代理权发生的原因有:(1)法律规定。例如,中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因具有监护人身份而成为未成年人的代理人。其监护人身份是依法律规定产生法定代理权的法律事实。(2)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的指定。这是指定代理权发生的原因。(3)本人的授权行为。这是委托代理的发生原因。授权行为是指本人对代理人授予代理权的单方意思表示。(4)外表授权。是指具有授权行为的外表或假象,而无实际授权。法律为维护交易安全、公平和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承认外表授权为发生代理权的法律事实。(5)在某种紧急情况下,无须本人授权,法律直接授予当事人以代理权。代理人行使代理权时,应遵循下列原则:(1)代理人应在代理权限内行使代理权。(2)行使代理权应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3)代理人行使代理权时应尽到职责所要求的谨慎和勤勉。(4)代理人不得滥用代理权。常见的滥用代理权的行为主要有: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代理双方当事人为同一民事行为,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代理权消灭的原因有:(1)委托代理权消灭的原因,依中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主要有: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代理人死亡;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2)法定代理权或指定代理权消灭的原因,依《民法通则》的规定,主要有: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取消指定;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