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继承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94页(514字)
“本位继承”的对称。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该先亡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他的继承顺序,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称为被代位继承人,简称被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继承遗产的人称为代位继承人,简称代位人;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继承遗产的权利,称为代位继承权。代位继承制度源于古罗马法,规定孙子可以代替先亡于祖父的父亲的位置取得遗产,中国《唐律》中也有子承父分、妻承夫分的规定。现行《婚姻法》规定的代位继承的特点是:(1)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2)有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除子女外的其他血亲的死亡不发生代位继承;(3)代位继承人限于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但不受辈分限制,即其子女、(外)孙子女、曾(外)孙子女等,包括生子女、养子女和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4)被代位继承人必须生前享有继承权。但在实行亲系继承制的国家,如日本、美国等理论上认为,代位继承人系基于自身的继承权继承遗产,故被代位人丧失继承权并不妨碍代位人的代位继承权。(5)代位继承人为数人的,只能共同继承被代位人的应继份额,形成共有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