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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议制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95页(621字)

又称“议会制”或“国会制”。是以议会为国家政治活动中心,政府须对议会负责的一种政治制度。起源于英国,是在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原则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英国议会由国王、上议院(贵族院)、下议院(平民院)组成,是英国的立法机关。一项法律草案只有在两院通过,或者单独在下议院通过,并经国王批准,才能成为正式的法律。由于英国议会本身是“高级法院”,并且是联合王国的“最高法院”,因此普通法院只有权审查法律的有效性。由于表面上没有差错的议会法律都是不可抗辩的这一规定,便产生了“议会至上”的理论。议会因为有至上性,它能以适当的形式按其意志制定或者修改、废止任何法律。由于行政机关是议会创设的,行政权力也是由议会授予的,因此,议会可以废除行政机关,也可以取消行政权力。议会对政府的制约作用,表现为政府须由议会授权由多数党组成,在议会对政府的主要施政方针不支持,或通过对政府的不信任案时,除非解散议会,政府必须总辞职。当然,这并不是说议会可以行使无限的权力,它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已经形成了自我约束的机制,尽管是至高无上的,但也不能随意地对待法律。英国议会的这种至上性,对其他资本主义国家议会产生了一定影响。现代许多国家都采用议会制。如意、比、荷以及北欧诸国都是议会制国家。不论君主立宪国还是民主共和国,其政府实行内阁制的都称为“议会制”国家。反之,其政府如由君主或总统直接控制而非对议会负责的则是二元制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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