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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当付款人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202页(433字)

出票人于出票时在票面上记载的,或者由汇票付款人在承兑时指定的,代替付款人实际付款的人。担当付款人制度适用于汇票和本票,其有以下特征:(1)担当付款人不是票据债务人,而只是票据付款人的代理人;(2)担当付款人与出票人或付款人以及持票人都不发生票据关系,而只有基础关系或无因管理关系;(3)担当付款人只能由出票人或汇票承兑人指定。出票人指定担当付款人完全是为了方便付款人。当出票人顾虑付款人不能经常在其住所或营业场所,或者顾虑付款人不能经常拥有资金,即可另行指定第三人为担当付款人,代替付款人付款。在实践中,一般由银行等金融机构充任担当付款人。除出票人可记载担当付款人以外,汇票的承兑人在承兑时,亦可指定担当付款人,并可涂销或更改出票人记载的担当付款人。票据上记载有担当付款人时,持票人应当首先向担当付款人提示付款而不应向付款人提示。担当付款人拒绝付款与付款人自行拒绝付款有同一效力。此时应当做成拒绝证明,以行使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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