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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意思自治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204页(436字)

国际私法概念。指当事人依法选择国际民商关系准据法和处理国际民商纠纷的法院或仲裁机构。一般认为,16世纪的法国学者杜穆林首次将意思自治观念引入国际私法。现在,当事人意思自治已成为各国国际私法普遍接受的一项原则。关于确定当事人选择法律或法院的意思,一些国家主张应以当事人意思的明示为准,即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书面或口头协议;另一些国家认为,除明示外,也可以当事人意思的默示推定当事人的选择,推定通常依据的要素包括当事人的国籍或住所或营业所、行为地、物之所在地、法律关系所涉及的术语或语言文字、法律关系所涉及的货币、当事人希望法律行为有效的意愿等。各国法律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主要限制有选择结果不得违反有关国家的公共秩序、选择范围应是法律关系所涉及的国家、选择须善意合法、选择不得排除强行法的适用等。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私法中的适用范围有逐渐扩大的趋势,目前这项原则的适用范围包括合同之债、侵权行为之债、婚姻家庭、继承等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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