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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达主义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206页(399字)

是非对话人之间意思表示的生效方式之一,指以意思表示达到相对人作为意思表示生效时期。它是由大陆法系国家和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的一种生效方式。根据大陆法,如果受意思表示的一方即受要约人,以信函,电报作出意思表示时,法律行为以信函、电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所谓到达,并不指要约人亲自收到电报、信函,而仅以到达要约人支配范围以内为必要,例如,邮差将信交于要约人之专门的收件人或投于要约人所设置之信箱,均构成到达。同时,依到达主义,只要求信函、电报处于要约人所控制范围内,而不要求要约人现实地了解信函、电报的具体内容。到达主义较之发信主义具有自己的优点,符合常识的要求,有效地解决了信函、电报在传递中可能发生的风险负担问题。根据到达主义,信函、电报发出至送达要约人这段时间的风险,由受要约人负担;信函、电报自送达要约人支配范围时起,风险由要约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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