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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人民政府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222页(956字)

指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体制,表现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由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受权力机关监督,对权力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也要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分别由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和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分别由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和局长、科长等组成。乡、民族乡的人民政府设乡长、副乡长。镇人民政府设镇长、副镇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使的职权有:(1)执行权。即执行本级人大和人大常委会的决议,执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2)组织管理权。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依法任免、培训、考核和奖励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和资源保护、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3)保护权。即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财产;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权利等。(4)监督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等。(5)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除享有上述职权外,还要帮助本行政区域内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依照宪法和法律实行区域自治,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建设事业;也享有一些特殊的自治权,如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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