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224页(193字)
因本身地理条件的限制不能拥有相应面积的国家管辖海域和充分行使海洋权利的沿海国家。如闭海或半闭海的沿岸国或不能主张有自己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沿海国。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地理不利国有权参与开发同一分区域或区域的沿海国专属经济区生物资源的适当剩余部分。公约还在一些方面使地理不利国处于同其他沿海国平等的地位或得到一定的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