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人使用已获注册的设计及新型应该注意的事项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山大学出版社《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第291页(357字)

《工业产权法律制度》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在注册生效期间,权利人得在产品上使用‘desenhoou modelon.o’或缩写‘DMn.o’之葡文字样,亦得使用相应之‘设计或新型编号’或缩写‘设计或新型号’之中文字样。”

该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①在注册生效期间,设计或新型应视为不可改变;②按比例而作出之扩大或缩小,不影响设计或新型之不可改变性。”该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①由注册权利人对设计或新型作出之仅改变其无关重要之细节之变更,得成为一项或多项新注册之对象;②应在原证书及按上款规定而作出注册之所有证书内,就上款所指之注册作出附注;③按本条规定而被变更之设计或新型,在其注册有效期届满后即归入公产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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