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审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230页(703字)
法院对案件的第一级审判。各国法院的审级制度大都实行两审终审制或三审终审制,因此均有对案件的第一审。第一审的审判组织形式有两类:一类是合议制,另一类是独任制。有的国家,法院的级别不同,其采用的审判组织形式也不同。在中国,大多数案件的第一审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性质较严重、影响较大的案件的第一审,按其不同程度依法分别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在刑事诉讼中,基层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除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外,其他第一审案件实行合议制审判。在民事诉讼中,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以及按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除选民资格案件或重大、疑难案件外,均适用独任制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均实行合议制。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案件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上诉期内可以提出上诉。对于刑事案件的第一审判决,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抗诉。上诉期内不上诉或抗诉期内不抗诉,判决、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第一审判决、裁定,一经宣布即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按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依法实行一审终审,所做的第一审判决、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对于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处死刑、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案件,在上诉期内被告人不上诉或在抗诉期内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尚需依照死刑复核程序复核、核准后,方可交付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