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人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239页(373字)
指承揽合同中要求承揽人完成一定工作,接受其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一方。除一般的行为能力要求外,法律对定作人的资格并无特别限制,定作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定作人的主要义务是:(1)接受工作成果并按约定支付报酬给承揽人。(2)定作人的协助义务,包括由定作人提供材料或技术时因材料或技术出现瑕疵而须承担的瑕疵去除义务,如更换、补齐或其他补救措施。(3)定作人因中途变更承揽工作要求或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负赔偿义务。法律一般赋予定作人有任意的合同解除权和变更权,但行使此种权利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负损害赔偿义务。(4)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定作人应负验收义务。(5)定作人未按约定支付报酬或材料费等其他费用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法定抵押权或留置权,定作人由此成为法定的抵押人或留置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