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物权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243页(420字)
不动产物权的对称,指客体为动产的物权。动产指可以自由移动而不损害其价值的物。动产包括:一是已与不动产分离的不动产的出产物,包括货币。二是物权之外的其他不记名财产权利。凡建立在这些客体上的物权均为动产物权。动产物权的规则有其特殊性。这主要体现在:(1)就权利取得而言,动产物权既依原始取得的方式,又可依继受取得的方式。善意取得、埋藏物发现、遗失物拾得、先占即是动产物权的取得方式。(2)就权利变动的公示原则而言,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手段只是占有交付。其中,交付既包括现实交付,亦包括观念交付,即简易交付、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对于依法律行为发生的动产物权变动,而经占有交付不能生效;非依法律行为发生的变动,则不以占有交付为生效要件。此外,货币和不记名财产权利的物权变动也有特殊规则,即其所有权均随占有的移转而移转。(3)就权利体系设置而言,动产物权类型较少,仅有所有权和质权两种,一般无用益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