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方行为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256页(317字)
指二个以上的多数当事人平行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在传统民法上又称“共同行为”、“合同行为”。多方行为的多方当事人在为意思表示时,并非处于对立的地位,而是处于平行的地位,他们的方向是共同的,一致的。多方行为的观念是为了解释某些团体行为而由德国学者所提出来的。对于像社团法人的设立,公司章程的订立,公司因合并而成立以及合伙人的开除等现象而言,传统的契约行为难以解释,因此,为就团体行为阐明其特征,揭示其性质,德国学者提出了多方行为的理论。认为,合同行为不同于契约行为,它是数个当事人方向一致的意思表示的产物,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共同而非对立,法律行为对于各当事人而言有同一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