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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权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262页(505字)

指将作品公之于众的权利,着作人身权之一。中国《着作权法》对此作了明确规定。作品在创作过程中或在未发表之前,始终是作者的秘密,是否泄露这个秘密是作者的个人自由。因此,是否同意发表作品、以何种方式、在何时何地以何种条件发表作品,完全应当由作者支配。基于发表权,作者有权决定以出版、广播、表演的形式发表作品,或以其他形式使用作品;有权决定是在取得报酬的条件下发表作品,还是在不索取报酬而满足其他要求的条件下发表作品;有权决定将其作品全部发表,还是发表作品的某些部分。该项权利既是着作人身权的重要内容,又是着作财产权产生的基础,它往往同出版权、复制权、录制权等相联系。如果不经作者同意,擅自发表作者未发表的作品,即构成对作者着作人身权的侵害,侵权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与其他着作人身权不同,作者对某一作品的发表权只能行使一次。一旦作品被披露,不论是作者个人实施的,还是经作者同意由他人实施的,均构成已发表,从而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许多国家着作权法规定,对已发表作品,在一定的情形下可以不经作者同意予以使用,有时甚至不付报酬而予以使用。对于未发表作品则不适用此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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