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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创制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267页(338字)

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补充、修改或废止)、认可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专门活动。法的创制是国家的专有活动,国家创制法的基本形式是制定(补充、修改或废止)和认可。法的创制是法最终形成的关键性结尾阶段。法的形成开始于社会需要的产生,然后这种需要反映到人们的意识之中,形成人们对法律需要的主观愿望。法的创制就是国家将这种客观需要和主观愿望结合起来的过程,但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总是优先将自己的阶级意志上升为法律规范,以期获得普遍的约束力。如果没有这个最后阶段,法不可能最终形成。法的创制是国家有目的、自觉的活动,但它不是立法者的任意活动,它必须受到客观社会需要的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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