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281页(753字)
指法院里的审判人员。中国民主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称“推事”、“裁判员”或“审判员”。在有些国家,享有审判权的人因其所属法院的审级不同,法官的地位和职权有差异,可分为首席法官、大法官等。各国法律严格规定法官应具备的资格条件。法官的产生基本上采用两种方式:一是任命制,二是选举制。有的国家,法官以任命和选举相结合的方式产生。如美国联邦系统的法官由总统任命、参议院批准,各州的法官通常由选举产生。法官的任期分终身制和定期制。在中国,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依照1995年颁布的法官法规定,法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法官职务的任免,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任免权限和程序办理。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任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人民法院的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任免。法官级别分为12级。最高法院院长为首席大法官,二至十二级法官分别为大法官、高级法官、法官。法官必须具备的条件是:(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年满23岁;(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4)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5)身体健康;(6)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工作满2年的;或者获得法律专业学士学位,工作满1年的;或者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法律专业博士学位的,可以不受工作年限的限制。但是,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或者曾经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担任法官。其职责、权利、义务、考核、培训、奖励、惩戒、工资、保险和福利等事项,由该法和其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