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宪法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283页(445字)
1791年9月14日由法国制宪会议通过的第一部宪法。该宪法将1791年人权宣言作为宪法的总序言,在人权宣言后共有正文8篇。该宪法约3万字,其中第3篇“国家权力”约占全部宪法的2/3篇幅。1791年宪法的基本特征是确立了三权分立的君主立宪政体。规定了国民立法议会由常设的一院制组成,国王无权解散国民立法议会。国民立法议会根据宪法的规定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包括提出并制定法律、决定公共财政支出、创立赋税并决定税额及征收方式和时期、批准法国与外国签订的和约、盟约和商约等。该宪法将国王置于法律之下,规定“在法国,没有比法律权力更高的权力;国王只能根据法律来治理国家,并且只能根据法律才能要求服从”。从1791年法国宪法的基本内容可以看出,这部宪法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和“君主立宪”思想,在法国建立了君主立宪制度。但这部宪法由于是资产阶级与封建贵族相互妥协的产物,很快就被体现了资产阶级革命派(雅各宾派)的1793年宪法所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