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宪法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284页(606字)
1793年6月,法国国民议会通过了一部新宪法,人们称其为1793年宪法或《雅各宾宪法》。该宪法包括序文和124条正文。序文又被称为新的《人权宣言》,它以1789年《人权宣言》为基础,并增加了一些较为激进的主张。例如,法律应当保护公共的和个人的自由来对抗执政者的压迫;凡被他人企图非法地用暴力相加者有权以暴力抵抗;宣布自由雇佣和被雇佣,但不得自卖或被卖;法律不承认有仆人的身份;提出了教育权、工作权和社会救济的要求;当政府违犯人民的权利时,起义是最神圣的权利和最不可缺少的义务。宪法规定,法国是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的资产阶级共和国,国民议会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国民议会是最高权力机关,实行一院制,议员经普选产生,每年改选一次。它虽然取消了积极公民与消极公民的限制,但妇女仍然没有公民资格。国民议会有权制定法律,发布法令,决定国家的财政收支、征税、批准条约、宣战媾和、设置军队、任免军队总司令等等。最高行政机关是执行会议,隶属于国民议会,由24名成员组成。执行会议负责指导并监督全部行政事务,但是,其权力限于执行国民议会的决定,并向它负责。最高审判机关是大理院,它只对违反程序和显然违背法律者作出判决。大理院审判员每年选举。国民议会在公布这一新宪法时宣告:本宪法将于“和平恢复以后”实施,但后来始终没有付诸实施。这部宪法体现了强烈的民主色彩,并大大地扩充了人权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