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287页(711字)
研究法的基本原理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法学中最古老的学科之一。在法律发展的早期,法理学曾经是哲学的一部分,是人们认知法律规则和法律现象的手段。随着法律的发展,法理学从哲学中独立出来,成为认识法律的本质、规范实证法的发展、以应然法律评判实然法律的武器。正因为如此,法理学经常与法哲学通用。例如,《不列颠百科全书》称:“此词在英语中较通常的意义以及本文所指的意义大体相当于法律哲学”。美国《布莱克法律词典》称:“法理学即法律哲学”。有些时候法理学和法哲学的研究对象有不同的侧重,即法哲学着重研究法的哲理意义上的问题,而法理学着重研究实在法的各种现象及其本质以及法的发展规律。1980年以前,中国的法理学教学和研究一直延用前苏联法学中使用的“国家与法的理论”这一名称,其内容不仅包括法律和法学基本理论,还包括关于国家的基本理论。把法律和国家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体系导致了法理学本体的弱化,使法理学成为国家理论的附属。随着近年来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国家法治的发展,经过了法律阶级性与社会性、权力与权利的关系、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理论等讨论,法理学研究逐渐摆脱了前苏联法学的影响,形成了中国自己的法理学体系。1994年以后,“法理学”取代了“法学基础理论”成为基础法学的基石。现在我们使用的法理学概念的内涵比较广,它既包括法的各种理论和学说,如自然法学、实证法学、法律社会学等等,也包括对各个部门法理论的研究,如刑法基本理论、民法基本理论等等;既包括法律基本原理和概念,也包括把法律作为上层建筑一个重要部分的整体研究。近年来国际上很流行的法律与社会发展问题,法律与经济发展问题也属于法理学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