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体系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307页(610字)
一国法律以宪法为基础所构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一国的法律体系作为一个大的系统,由许多子系统组成,其中部门法体系、法律效力等级体系和实体法与程序法体系是三个主要的子系统。就中国情况而言,部门法体系主要由以下部门法所组成:宪法及相关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资源环境法、军事法、刑法、诉讼法等等。法律效力等级主要由以下具有不同效力等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所组成,即宪法、法律、国务院的行政法规、省一级人大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的部门规章、省一级地方政府规章、省会市和较大市的地方性法规、省会市和较大市的地方政府规章。此外,还有两个子系统,即: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根据授权立法而制定的法规和规章。实体法与程序法应当是相互配套的,不能彼此脱节。法律体系应当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内容完备。它要求做到法律各部门门类齐全,以编织一张“疏而不漏”的法网,保证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都有法可依。(2)结构严谨。它要求各种法规配套,做到上下左右有机配合。(3)内部和谐。它要求法律、法规、规章之间不能相互矛盾,彼此冲突。(4)形式统一。它要求法规名称规范化,概念和术语一体化等等。(5)协调发展。它要求法的立改废要同党和国家的政策相协调,同改革的措施相协调等等。作为理论,法律体系是立法工作的指导原则。作为实践,它又是立法工作成果的总体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