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推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308页(799字)
人们(主要是法官、律师等法律职业者)在解决具体法律问题和纠纷的过程中,适用法律、查证事实,利用法律理由推导和论证法律结论的证明活动。它既是一种合乎逻辑或情理的法律思维活动,又是一种应受法律调整的法律行为。它使司法裁判与神明裁判、主观擅断区别开来,法治由此生成。法律推理可以区分为形式的法律推理和实质的法律推理两种模式。前者一般适用于前提确定无疑的简易案件,后者多适用于前提无法明确确定的疑难案件。实际上,这两种推理模式在具体案件中往往被结合使用。形式的法律推理在大陆法系国家多表现为演绎的推理形式,在英美法系国家则多为类比的推理形式。演绎法律推理的步骤是:(1)寻找和确定可以适用的法律规则,用作推理的大前提;(2)认定和陈述作为推理小前提的法律事实,即针对法律规则来对所认定的事实加以归纳和陈述;(3)根据推理者的判断,不断地对前面两步进行修正或确认,并得出法律结论。类比的法律推理的步骤是:(1)考察判例,综合、寻找并确定可以适用的法律;(2)类似性的探求和区分,即比较判例中的事实情况和待决案件的事实情况,找出其相同点和不同点;(3)判断这些相同点和不同点是否能够推导出法律结论,即遵循判例的判决或区别先例的判决。由于人类认识的局限和社会生活的纷繁复杂,法律的逻辑体系必然具有模糊的不可消除性、内在的不和谐性和体系的不完备性等缺陷,加之法律推理的独特性和疑难案件的出现,使得实质法律推理模式的运用在法律适用中在所难免。实质法律推理模式一般借助于以下几种法源范畴或方法来进行:(1)利用法的精神的解释来构建法律推理的大前提;(2)通过衡平克服法律僵化,谋求个别公平;(3)根据国家政策或法律的一般原则来做决定,克服形式推理的困难;(4)根据习惯、法理等来做判断;(5)根据法律意识或伦理意识来进行判断。此外,还可以根据事物的性质进行判断和推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