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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识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313页(848字)

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是社会意识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社会关系、社会生活在人们思想上的反映。它由社会经济制度所决定,又受上层建筑因素的影响,具有相对独立性。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其主要区别在于法律意识与阶级、国家、法律现象紧密相联。法律意识包括法律心理、法律观念和法律思想。法律观念是人们用来认识判断和体验法律现象的一种较为稳定的动态心理结构,它是由主体将自己的经验和片断的法律知识加以偶然的组合,从而形成理论和经验、知觉和直觉、自觉和自发、理性和感性相互渗透又错综交织的一种“心理——逻辑”结构。法律观念大都是人们在参与有关法律的社会实践过程中自身认识和发展的内容和积淀,常常以一种稳定的结构或模式表现出来。法律观念自身的规定性又使其作用的方式表现为内在稳定而又深沉,作为一种心理体验和人们的大众生活溶为一体,通过个人社会化的一般途径即可获得。法律观念又由法律认识、法律情感和法律评价三要素组合而成。法律思想是对法的认识的理性阶段,由系统化了的法律观点和法律学所组成,是人们对法律现象自觉的反映形式,将分散的、零星的、感性的法律心理和法律观念转变为完整的、系统的、理论化的法律思想体系需要大量的法学家付出艰辛的劳动。它是法律制度臻于完善的思想保证,是大众法律观念向健康轨道转化的思想指导。法律心理、法律观念、法律思想是法律意识中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的三个不同的组成部分。法律心理为法律思想体系的形成和发展提供了丰富的素材;法律观念兼备法律心理和法律思想两方面的某些特征,是二者转化的“中间桥梁”;法律思想形成后对法律心理和法律观念的发展起指导作用。法律意识可分为群众法律意识和干部法律意识,个人法律意识和群体法律意识,立法法律意识、司法法律意识和守法法律意识,东方法律意识和西方法律意识,自然经济法律意识和市场经济法律意识,职业法律意识和非职业法律意识,封建主义法律意识、资本主义法律意识和社会主义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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