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原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314页(885字)
能够作为法律规则基础或本源的原理或准则。它在法律规则中占有至上地位,是其他一切规则产生的基础,因而具有权威性;同时它可以作为直接的行为规则被适用,又具有可操作性。(1)法律原则的特征有:①概括性。法律原则从一定的社会关系中抽象和演化而来,体现了法律的精神,以一种指导思想的形式影响人们的行为。它实际上汇集了全部法律规范的精华,表现出高度的概括性。②强制性。虽然法律一般不直接规定违反法律原则的法律后果,但并非法律原则可随意违反而不承担法律责任。法律原则的强制性表现在它是通过相关的法律规定来实现的。③稳定性。法律常变会失去尊严,法律不变化又跟不上时代步伐,法律的具体内容是应该也可以不断变化的,但法律原则需要保持较长时期内稳定不变的属性,在法律本质不变的情况下,与本质保持密切关系的法律原则一般也不会发生变化。(2)法律原则的功能表现在:①它为法律规则和概念提供基础或出发点,对法律的制定和理解法律规则具有指导意义。②它可以作为疑难案件的断案依据,当某一案件的特殊事实导致适用原有规则不公正时,法律原则可作为断案依据。③许多法律原则还可以直接作为审判依据,其作用与法律规则无异。(3)法律原则的分类主要有:①按法律原则的层次高低可将其分为宪法原则和部门法原则。前者是后者的依据,后者是前者的引申。②按照调整社会关系广狭程度的不同可分为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前者是法律对各种社会关系进行调整时所依据的最基本的原则,如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后者是在某一特定领域实施的法律原则,如行政诉讼法中的“不适用调解”原则。③按法律原则产生的基础不同,可分为政策性原则和公理性原则。前者是国家必须达到的目的或目标,或实现某一时期、某一方面的任务而作出的方略。中国学者因其常常出现在法律条文中而将其视为法律原则之一种。公理性原则是从社会关系中产生并得到广泛认同的被奉为法律公理的法律原则,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原则。④按内容不同可分为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前者是规定实体法律问题的原则,如诚实信用原则,后者是规定程序法问题的原则,如回避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