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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渊源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314页(624字)

又称“法源”、“法的渊源”、或“法的形式”。具有法的效力作用和意义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法的渊源主要有以下几种:(1)制定法。是现代国家的主要法律渊源,即由享有立法权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2)判例法。是与制定法相对称的一种法律渊源,是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处理类似案件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判例。(3)习惯法。由习惯发展而来的一种法律渊源,而习惯则是经过长期的历史积淀而形成的一种为人们自觉遵守的行为模式,这种行为模式经国家的认可,成为习惯法,便具有了法律的约束力。(4)法理。主要是指法学家对法的各种学理性说明、解释和理论阐发,这种学理性解释(法理)能否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渊源,取决于各个时代和各个国家的法律规定和法律传统,现代各国一般不承认法理是具有直接法律效力的法律渊源,但却是具有推理意义上的法律渊源。(5)国际协定和条约。即两国或多国缔结的双边或多边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国际条约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也成为现代社会重要的法律渊源之一。当代中国法的主要渊源采用的是以各种制定法为主的正式的法律渊源,它们有各种不同的层次和范畴。其中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法律、经济特区的单行经济法规、经济特区法规和规章、国际条约及国际惯例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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