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代表人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318页(538字)
又称“法定代表人”。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对外代表法人从事各种民事活动的人。法人代表人的产生同法人的组织体的性质密切相关。法人的代表人具有如下特点:(1)法人代表人必须是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法人代表人必须是法人的成员。(3)法人代表人必须在法人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4)法人代表人必须是依法律或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所产生并加以登记的人。由于法人的种类不同,法人代表人的产生也不同,但都必须经过主管机关的登记注册,才能取得法律上的认可,成为法人代表人。法人代表人如发生变更,法人亦须向主管机关办理注销及变更登记。法人代表人的权利主要有代表权,委托权以及追认权。代表权指法人代表人直接以法人的名义对外进行活动,从事对法人有意义的活动;委托权指授权他人代表法人对外进行活动;追认权,则指法人代表人对未经授权而以法人名义进行的活动认可其法律效力的一种权利。法人代表人的义务主要有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注意义务指法人代表人要遵守法律和法规,遵守法人章程,对法人事务尽合理的勤勉和谨慎的注意。忠实义务指法人代表人必须忠实维护法人的利益。法人代表人如果违反所承担的义务,并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必须对法人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