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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加重类型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350页(716字)

实施基本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由于具备加重犯罪构成,刑法规定对其加重法定刑的犯罪类型。所谓加重的犯罪构成,是指能够决定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较之基本犯罪构成严重的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构成。加重的犯罪构成与基本的犯罪构成是同一罪名或同质之罪的犯罪构成的不同表现形态,并且加重的犯罪构成以非独立性或对基本的犯罪构成的依附性为特征,故认定行为人的行为符合加重的犯罪构成并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必须以其符合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基础。一般说来,决定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重于基本犯罪构成从而符合加重犯罪构成的事实因素,主要有犯罪情节、犯罪结果、犯罪方法、犯罪主体等,因而犯罪加重类型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情节加重犯。例如,中国《刑法》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如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其后半段的规定就是情节加重犯的适例。(2)结果加重犯。例如,中国《刑法》上述同条规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或者死亡以及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作加重处罚。(3)身份加重犯。即刑法理论上所说的不纯正身份犯的一种类型。例如,《刑法》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4)数额加重犯。例如,《刑法》对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中,第二个和第三个量刑幅度的规定,即是数额加重犯的适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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