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火罪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368页(698字)
中国刑法罪名。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的构成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所谓不特定,是指犯罪行为危害的对象,不是某一个或某几个人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利,而是危害不特定多数人及多数财产的安全。行为人放火焚烧自己的财物,或者其放火行为仅为杀死、伤害特定的人或焚烧特定的财物,不足以或尚未危害到公共安全的,则不构成本罪。(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放火行为。所谓“放火”,是指行为人故意使用引火物或者其他可燃物焚烧公私财物的行为。它可以表现为作为,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的方式,后者如负有救火义务的消防员放弃职责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并实施犯罪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由于放火行为对社会的危害很大,所以刑法规定已满14岁未满16岁的人犯有放火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4)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引起火灾而危害公共安全,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如果不是出于故意心理,则不构成放火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第1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第2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