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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矿罪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373页(511字)

中国刑法罪名。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非法采矿,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本罪的构成特征如下:(1)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矿产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制度。(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首先,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其次,有擅自非法采矿的行为。非法采矿包括以下三类:一是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而擅自采矿的;二是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三是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再次,经责令停止开采后仍拒不停止开采,并且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后果。(3)本罪的主观罪过形式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4)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即年满16周岁、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根据中国《刑法》第343条第1款的规定,自然人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国《刑法》第346条的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自然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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