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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389页(456字)

中国刑法罪名。违反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保护法规,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本罪的构成特征如下:(1)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保护、管理制度。(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本罪系选择性罪名,针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或者二者兼有,实施非法收购、运输、出售三种行为之一或者二种以上行为的,均按一罪处理,而不实行数罪并罚。(3)本罪的主观罪过形式为故意。(4)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关于本罪的处罚,中国《刑法》第341条第1款的规定,自然人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中国《刑法》第346条的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自然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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