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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390页(576字)

中国刑法罪名。指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与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1)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供应活动的管理秩序。麻醉药品,是指对中枢神经有麻醉作用,连续使用易使人形成瘾癖的药品;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向吸毒人员提供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的行为。非法,指违反国家对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的管制规定。吸毒人员,指非出于医疗目的而自愿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向非吸毒人员提供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不成立本罪。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上述管制药品的,也不成立本罪。(3)本罪在主观方面出自故意,并没有牟利目的。(4)本罪的主体是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与单位。根据中国《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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