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法律行为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429页(500字)
指当事人约定一定的条件并将该条件的成就或不成就作为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消灭的根据的法律行为。附条件的法律行为特征有:法律行为所附条件决定和左右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使其效力或持续发生或消灭;法律行为所附条件并非独立的意思表示,而是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的一部分,因此,如果条件无效,往往导致法律行为本身的无效;法律行为所附条件能够使行为人行为的动机具有法律意义,能够避免行为人可能遭受的难以预见的不确定事实所导致的不利后果。原则上讲,行为人可以对法律行为附加条件作为限制或消灭法律行为效力的根据。但是,有些法律行为不允许当事人附加条件,这就是不得附条件的法律行为。不得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包括三类:法律行为的性质不允许附加条件,如票据行为的流通性使此种行为不得附加条件;有些法律行为的公共利益性不允许附加条件,主要是身份行为,如结婚、离婚、收养、认领等;损害相对人利益的法律行为,如债的抵消、撤销权的行使等。原则上讲,法律行为所附条件必须是合法的,面向未来的,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事实。它可以是行为,也可以是自然现象,但不能是不法的、确定的、矛盾的、法定的条件。